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案

日期: 2024-09-19 16:14:16
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
来源: 十堰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

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
案件名称

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案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十卫公罚〔2024〕42号

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

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

行政

处罚

当事人基本

情况

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

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

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

92420303MA4A1PQ373

法定代表人

(负责人)姓名

李森波

违法事实

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2024年7月4日少于30%的顾客用品用具(毛巾)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。本案有以下情节:1.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因此给顾客造成伤害后果或引起健康危害事故。2.经查证当事人无不予、从轻、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相关证据。     

行政处罚依据

违反了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依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予以行政处罚。

行政处罚内容

1、警告;2、处以人民币伍佰圆整(500元)罚款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

2024年9月12日
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

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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