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
案件名称 | 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案 |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十卫公罚〔2024〕42号 | |
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| 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 | |
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|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 |
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| 92420303MA4A1PQ373 | |
法定代表人 (负责人)姓名 | 李森波 | |
违法事实 | 张湾区车城路嘉丽华美容发廊2024年7月4日少于30%的顾客用品用具(毛巾)未按照规定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。本案有以下情节:1.目前尚未发现当事人因此给顾客造成伤害后果或引起健康危害事故。2.经查证当事人无不予、从轻、减轻或从重处罚的相关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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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依据 | 违反了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依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予以行政处罚。 | |
行政处罚内容 | 1、警告;2、处以人民币伍佰圆整(500元)罚款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| 2024年9月12日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|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