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 件 名 称 | 十堰馨起点商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案 |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十卫公罚〔2024〕53号 | |
被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 | 十堰馨起点商务宾馆 | |
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|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十堰馨起点商务宾馆 |
社会信用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| 92420302MA49WLTGXA | |
法定代表人 (负责人)姓名 | 王爱明 | |
违法事实 | 十堰馨起点商务宾馆存在2024年9月10日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(拖鞋、布草、马桶)未按规定进行清洗、消毒、保洁 | |
行政处罚依据 | 违反了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五)项;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;依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;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第(二)项之规定 | |
行政处罚内容 | 1、警告; 2、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圆整(1800元)。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| 2024年9 月 27日 | |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|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